近日,怀安县法院妥善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关于孩子抚养权纠纷中耐心细致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李某和张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小乐。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出现破裂。2021年3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孩子由其抚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彬迅速联系原被告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因为涉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抚养孩子的问题,张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深入社区认真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对双方当事人双方的职业、收入、文化水平、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及核实。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当,不存在法定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且孩子小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在照顾其日常生活。 张某表示:“女方已经有了新的家庭,他们对孩子肯定没有我对孩子好。” 李某哭着说:“小乐是我辛辛苦苦带大的,不管什么时候我也不会让孩子受委屈,而且她还这么小也离不开我啊!”双方关系陷入僵化,在沟通时矛盾重重,家事调解经验丰富的张彬抓住问题关键,利用电话、微信耐心细致地沟通劝解,并顺利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在温馨的调解室里,张法官为李某和张某分别递上一杯热茶,缓缓说道:“你们都很爱小乐,希望亲自抚养她,这是我们作为法官最欣慰的,也是最希望看到的。你们都是小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是,孩子现在年纪小,更需要母亲,父亲也可以经常探视……。”张法官针对矛盾焦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提出由母亲抚养孩子的方案,并且对李某的探视权、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安排等细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张法官讲事实、摆道理的温情调解下,李某和张某的态度也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且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出现裂缝无法修复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才能让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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