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安县法院在执行一起长达十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通过法官的主动介入,避免了再次起诉变更抚养费的可能,阻止了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被执行人赵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合等原因,两人于2014年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时年五岁的女儿跟随王某生活,由赵某按年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然而,从离婚后至今十年时间,赵某从未支付抚养费,孩子一直由王某独自抚养。王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银行卡有足额存款,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与此同时,申请人表示这次执行完毕后,随着孩子成长需求的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准备通过诉讼途径来变更十年前确定的抚养费。 执行法官了解案件后,并没有简单机械的执行,如果强制扣款,不仅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更好解决矛盾纠纷,在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强调了家庭和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并引导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共同协商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抚养费方案。 经过不懈努力和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心结也慢慢打开,感受到彼此的善意和真诚,纷纷表示愿意放下成见,以孩子的未来为重。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新的抚养费协议,并当场签署了和解书。被执行人承诺将按照新协议的内容及时支付抚养费,而申请执行人也对处理结果表示了高度的认可和满意。将一面写有“亲民司法 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应注重方式方法,从情、理、法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义务,也严格恪守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以化解矛盾为先,做到真正的定分止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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