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权益保护者,也是孩子的监护人,作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反思自己的监护是否有疏忽。近日,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发出《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让家庭教育不再缺位,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的母亲早年意外去世,父亲忙于生计,其正处于青春期,父亲对其心理和行为等方面关注不够,缺乏关爱和教育,监管不到位,造成其“朋友圈”人员混杂,最终成为被侵害对象。检察官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责令监护人认真学习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多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责任。 检察官还向该未成年人赠送了由我院编写印发的《普法宣传读本》,希望其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赠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其通过学习,转变家庭教育方式和理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改善家庭氛围。该监护人表示:“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监护、教育上的缺失,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督促监护令》要求,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做一名称职的父亲。” 检察小课堂: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侵害或存在相关风险隐患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文书。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监护人发出的一种指导性文书。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