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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法院:离婚抚养权再起争议 法院诉前调守护童心

2024-03-26 16: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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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怀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抚养权及探望权纠纷案件,避免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二次伤害。

  胡某张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长女由男方胡某抚养,次女由女方张某抚养,双方离婚后按调解书行使定期探望女儿的权利。但最近一次胡某将次女接回家中后,没有如往常一样按期将女儿送回张某家中,张某多次到胡某家中要求接回孩子,都被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矛盾激增甚至报警,经民警调解无效,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张某的执行申请书后,县法院立案庭王海军庭长高度重视该案件,“直接立案执行虽能迅速达成申请人想要的结果,但并不利于家庭和谐,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二次伤害。”遂将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希望胡某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胡某抱怨:“自离婚以后,张某就把孩子丢在农村让老人看着,学习生活啥的她都不操心,这我哪里放心的下把孩子交给她?”一方面,法院干警耐心细致为胡某释法明理,判决书已经生效,不可以随意反悔,如果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就必须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如果坚持不把孩子还给张某,法院将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父母之间与子女的血缘纽带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但这样的争执或采取强制措施无疑会加深家庭破碎给孩子带来的二次伤害。另一面,法院干警联系张某,对孩子的教育成长等问题进行沟通,张某答应尽可能为女儿提供好的教育成长环境,会充分利用时间来陪伴女子,履行好母亲的责任。胡某可以通过定期探望或者不定期共同生活的方式保持与孩子的感情交流,张某也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 该案的撤诉既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也呵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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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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