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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法院调解一起彩礼返还案!

2023-11-28 16: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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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聘礼。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礼的习俗。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人们对彩礼的认知也存在很大差异,实践中,往往出现一方已接收彩礼,但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此时,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接收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呢?

  近来,怀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共同生活,在双方感情逐渐稳定的情况下,李某父亲在媒人的见证下给付王某彩礼98000元,但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事与愿违,在给付彩礼仅仅半年后,李某与王某分手,双方反目,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但王某将李某联系方式拉黑,拒绝返还彩礼。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为尽快平息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情,对王某做思想工作并宣讲移风易俗政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另一方面从感情的角度进行劝慰,积极引导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希望双方顾念往日情分,好合好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李某返还彩礼98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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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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