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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请给怀安法院点个赞”

2019-05-17 16: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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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安法院持续开展“燕赵利剑”专项行动,对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执行案件,通过法院集中调查和动员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到执行过程中等方式,广泛收集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多方沟通,克服重重困难,努力确保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最终实现执行完毕。近期,怀安县法院院长段银峰带头督办历史遗留的执行案件,敢啃硬骨头,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会诊案情,找出症结,并抓住机遇促成一起拖欠借款12年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民间借贷案件成功执结。为表谢意,申请人来信为怀安法院院长及承办法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工作点赞”。

  在这起案件中,2007年底,被告杨某承揽了怀安县某单位办公用房改建工程。施工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杨某于2008年分三次向原告孙某借款共计18.5万元,并给孙某出具借条3份,但未书面约定利息。2009年6月底工程即将完工时,原告催要借款无果,且之后被告杨某全家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9年8月起诉到法院。因杨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垫资,用途明确,且借款事实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孙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借款利息,故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借款18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依原告孙某申请,法院冻结杨某在某单位未结算工程款19万元,且单位有关领导当日签收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生效后,因杨某已下落不明,不能按照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杨某与某单位的工程款未结算,且经多方查控并未发现杨某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法告知孙某并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月,孙某反映法院冻结的杨某在某单位的工程款被某单位擅自支付他人。经法院调查发现,某单位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杨某在单位的工程款给付案外人垫资彩钢顶款10.07万元和借款8万元。鉴于此特殊情况,法院迅速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状况再次全面调查,上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杨某下落。

  2017年7月19日,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责令某单位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工程款,逾期不能追回,法院将强制执行扣划协助执行单位的款项,并处罚款。面临法院强大执行压力,某单位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分三期给付孙某关于杨某承包单位旧办公用房改建工程款19万元。2019年4月9日,孙某在法院的帮助下终于要回了拖欠达12年的最后一期全部借款。

  近日,孙某在收到县法院转交的全部借款本金后,来信非常感谢“在整个案子的解决过程中,法院现任领导班子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正义付出,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再是一个挂在墙上的口号,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承诺兑现”。

关键词:法院 某 的 执行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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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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