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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法院帮8名农民快速执回土地租赁费

2019-05-14 17: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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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安县法院持续开展“燕赵利剑”行动,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对申请人为农民且涉及土地的执行案件高度重视,主管院领导亲自承办,深入现场调度,全力确保让作为涉案申请人的农民兄弟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期怀安县法院执结一起涉及8名农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在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2005年3月,被告张某雇佣王某分别与原告李某等8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国道路旁的15亩多土地租赁给被告张某经营煤炭生意,约定租赁期至2014年3月,该租赁期间租赁费已结清。2014年3月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某口头与原告方约定占用一个月给一个月租金,租赁费给付至2016年11月,但之后的土地租赁费,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王某借口政府禁止从2015年4月-2016年11月份煤炭经营,其与本案原告从2016年11月后没有租赁协议。张某主张自从2014年把租金给原告付清后,就不再经营,其给政府承诺过不再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王某与张某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某负担,于2018年10月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8名农民方土地租赁费共计35163元及地上煤厂设备搬运费2843.58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2019年4月19日,李某等8名农民被迫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迅速对张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集中查控,并主动约谈张某,动员其主动履行。但张某仍坚持先解除对其煤厂设备的查封。后经主办法官多次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4月26日,张某主动给付拖欠的土地租赁费和设备搬运费,法院同时解除对其煤厂设备的查封,由张某指定的第三人拉走煤厂设备。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8名农民从执行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一周时间从张某手里拿回了35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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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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