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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法院执行法官巧搭和解桥梁,妥善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款分配案件

2019-05-07 16: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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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安县法院高举“燕赵利剑”,动员执行案件申请人等多方力量主动的参与到执行案件过程中,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在发现案件唯一的财产线索不能过户的房产后,法院继而反复做案件双方当事人工作,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解,最终促成申请人同意作价补偿被执行人1.8万,被执行人腾房交付。

  2011年8月,丈夫赵某因车祸意外去世,妻子王某花了两年多时间出面打官司终于得到了丈夫留下的赔偿款35.5万元,却未给婆婆李某分配,引起后者诉讼。妻子辩称,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为索赔起诉到法院,后确实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打官司基本花完了,给丈夫办理丧葬就花费了7万多元,且婆婆承诺得到的赔偿要给孙子。所以,请求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婆婆做为赵某母亲,在其子死亡后有权获得赔偿。妻子王某在领取赔偿款后应和婆婆协商解决、合理分配赔偿款。法院参照交通事故丧葬费标准酌定丧葬费为26204元。妻子为获得赔偿款,经过仲裁、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民事等多个诉讼程序,法院酌定王某打官司花费47000元,实际剩余281796元,上述费用应由妻子、婆婆等三人均等分配。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93932元。

  判决生效后,妻子并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婆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项传统查控和网上集中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就此陷入僵局。为尽快打破僵局,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执行团队从动员申请人入手,获知王某继承了一套直管公房,但是该房产却无登记手续,不能变现。执行团队转而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于4月22日促成双方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同意作价给付王某1.8万元,王某主动腾房交付。

关键词:执行 法院 某 的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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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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