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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为民,怀安法院集中执结三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9-01-03 1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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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利剑行动发起后,怀安法院高度重视民生执行工程,集中执结了3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在这3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 2015年5月任某承揽了怀安县某小区建筑的钢筋项目工程后,先与曹某、冀某、孙某合伙做,后因工程量大又找了王某、刘某合伙干,工期紧时,另雇佣阮某干。除阮某外,其他7个合伙人按每个工200元计发工资,盈利按出工数分钱。工程干完后结算时,除已给付的工资外,被告尚欠原告阮某工资3000元、刘某1100元、王某2000元,并分别写了欠条三张。庭审中被告对上述欠条均认可,但以刘某、王某是合伙人为由拒付此款,认为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以原告阮某工作失误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为由拒付此款,但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2017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任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阮某的工资款3000元,给付刘某工资款1100元,给付王某工资款2000元。

  判决生效后,任某再次失信,没有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阮某、王某、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三案承办法官合力出击,一面对任某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仔细的执行查控,并未获得财产线索;一面将任某等人传唤到法院耐心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拘执行为可能导致其承担拘留等不利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任某主动让步同意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近期,在法院的强力督促下,任某如期支付了阮某等农民工工资6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述案件中,被告任某故意拖欠原告阮某等三人主张追索劳动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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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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