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化解新形势下涉法涉诉案件

2017-05-17 10:14:0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引言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一直是困扰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难题。涉法涉诉问题中重信重访多、缠访闹访多、非正常上访多、疑难复杂案件多,处理的难度很大,还存在“案结事未了、结案不息访”的问题。还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量问题矛盾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渠道,在解决不够及时,不够到位,不够公正的情况下,许多转化为信访问题,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量高位运行。有少数群众还存在“信上不信下,信权不信法”等思想误区,错误地以为“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为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带来困难。

  一、涉法涉诉案件的源头及产生原因

  源头,指水发源的地方。意指水流起的地方:河源、泉源。涉法涉诉案件的源头在哪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法院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全国法院80%一审案件的审理任务,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全国现有基层148192名法官,全国法总数的近80%。”涉诉案件的源头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我认为,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利益问题,特别是有些群体性问题,政策性问题之所以发生,从客观上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在改革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从主观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决策不科学、不民主、不依法是引发信访问题特别是集体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凭热情、凭经验、凭感觉想问题、作决策。集体决策变成了个别人的随意决策、盲目决策。有的地方和单位决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等等,都是出现涉法涉诉的根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院执法办案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院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法院作出的裁判绝大部分是公平、公正的,但有少部分案件,虽只是有一些细微瑕疵,不会影响案件整体的公正性,但这些瑕疵却足以使当事人对裁判产生怀疑而引起涉法涉诉信访。如果一审法院在查明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更严谨一些,就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判,这样的裁判也才能为当事人接受,同时避免了当事人不服判决而进行上诉、申诉甚至是上访。

  其次,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的不认同。民众对法院裁判的不认同,对法律的不信仰,对执法者不信任,导致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提出上诉,有的随意提高诉讼标的,一直坚持自己的无理诉求,最后引发无休止的申诉和上访。

  再次,有些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缺少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阐述和解释。只有在当事人对法律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才能使其服从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依据的是统计数字确定的标准,有时与受害人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案件即使判决了,也很难让当事人接受。如果法院能对上述问题与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解释和说理,让其能充分理解法院判决结果是合法合理、有理有据的,就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除了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在民事审判中还应注重开展调解工作。在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出除了“依法办事”外,没有为双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做出更多的努力。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能积极的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事宜。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事宜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和赔偿事宜的解决;一方面,减少了法院在事实认定上难度,避免了法院的判决难以被当事人接受的情况发生。

  第二、上访人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

  首先,部分上访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怀疑,导致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比如在某案中,在二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增加精神损失费20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案发当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并未主张过精神损失费,判决不予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当事人对精神损失费问题上的法律规定不能正确理解,造成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

  其次,有些上访人脱离案件实际情况,诉求不切实际。如果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法官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的信访诉求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有的信访人边诉边访,且有的诉访请求是为其儿子安排一个正式工作,可见某些信访人是无理缠访。

  二、办案过程中容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执法办案过程容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与道德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对法律裁判的不理解;二是法律规定与实际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对法律裁判的不认同。

  第二,是当事人对执法的不信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司法腐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当事人对执法的不信任;一方面,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保证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的办法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化解信访积案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摸索建立起了一个较好的处理机制来化解信访积案。处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按照《信访条例》的指导原则,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信访积案。

  第二、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

  实行各相关部门定期联合接访处访,实现各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解决上访案件,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避免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各部门重复核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第三、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制度。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制度,使得信访案件在程序上能够被终结,避免一件案件反复审查,保证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克服涉诉信访的反复性和遏制无理上访。

  四、制约和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现在正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信访制度本身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存在的合理性,但因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从长远来看强化信访制度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人权的保障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相对于现有的正常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其仅仅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法治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必由之路。这也就成为了制约和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一、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与现行信访机制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首先,信访制度的存在是以牺牲法律权威性和程序性价值为其代价。其次,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终局裁判权,面临着信访制度这一国家权力的挑战。再次,诉讼成本与信访成本的对比差异也是导致大量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

  第二、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加上社会舆论对信访的片面认识等原因,导致了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

  第三、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对信访行为的有效规范。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对滥用权利、违法上访的信访行为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惩罚措施,没有有效措施限制个别当事人的无理缠访,加之对违法上访、非正常信访行为打击不力,为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只能注重稳控,逐步化解。

  五、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转变工作思路,加强源头预防。从宏观方面考虑,把普法活动深入开展下去,12月4日法制宣传日重视起来,形成全民学法的高潮,让依法治国深入人心,人人学法、懂法、用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从微观方面考虑,则必须坚持从源头抓起,把处理信访的工作思路从事后化解、事后稳控转变为源头的预防。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群众来信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来访,群众初访是第一信号和征兆,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发重复访、越级访乃至非正常上访;联名信和群体访如果没有得到重视,继续拖延就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将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甚至承担沉重的代价。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绝不应有丝毫的懈怠。积极寻求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的良策,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用诉讼和调解化解矛盾。政法机关要做执法规范化的表率,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看,公、检、法、司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有很大关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有效控制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法官能把每一宗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关键。这就给基层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坚持公证司法,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司法公信力受损。其次,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办案的全过程,通过调解促使矛盾纠纷的化解。再次,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监庭的作用。如果审判法官审理案件中出一差错,以上三个法院组织形式应给予纠正,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中的故意或过失。及时给予可以纠正,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功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度。最后,国家机关要严格守法,国家机关是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有着各自的职能和职责,执行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否守法,是否守法,对于全社会的守法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关系着守法的成败。因此,对于国家机关应有比一般自然人和法人更高的守法要求。

  第三、提高法官素质,强化审判管理,大力提高办案质量。首先,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保证办案质量。其次,通过全面评查,定期通报,督促整改,使办案质量逐步提高,从根本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问题。要建立初任法官培训缺席和经常性培训制度。由于退休制度的施行,法院的法官也存在一个新老交替问题;由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改革不断深入,新的知识不断出现,老法官也面临着知识的更新,这都需要上级法院进行培训,适应审判岗位,高标准完成审判任务,这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培训同样要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处理机制。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和不断增加,同时,出现了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信访,长期信访,重复信访,导致案件恶性循环。不仅浪费了信访人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物力,还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涉诉信访有必要建立起信访处理机制,通过处理机制及时、高效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同时有效制止无理缠访,及时引导信访人理性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结语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面对的社会问题,我们要采取一种疏导和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进一步说,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应当建立依法、高效的工作机制,使无序、混乱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程序走上依法、高效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涉 案件 法 诉 的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苗景阳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