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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县委政法委如何加强对法院的执法监督工作

2016-04-22 1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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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县委政法委如何加强对法院的执法监督工作

  一、政法委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缺乏积极性

  从三级政法委对县法院的执法监督启动分析,县委政法委对县法院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以被动式或任务式居多,上级政法委安排了执法监督任务后,为了落实上级任务启动了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是因为某案件引起了信访问题,针对具体的案件启动了执法监督工作。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较少。县委政法委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重点不够明确

  当前我县经济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金融领域出现问题较多,反腐高压态势之下,职务犯罪较多,针对金融领域及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执法监督不够明确。法院系统司法公开工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县政法委对于司法公开工作专项监督较少。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延长审限、转换审理程序监督较少。

  (三)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三、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端正执法监督思想

  政法委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是更好地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政法部门要端正执法监督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努力防止和克服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错误认识。各级政法委机关也应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科学监督,不断推动执法监督工作上新台阶,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

  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由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完善执法监督职权

  赋予政法委以下相应的监督职权:

  ——调阅案卷权。在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调阅查看相关案卷。

  ——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

  ——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

  ——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并经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适当对当前政法委的干部任免权限进行调整,以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赋予政法委相应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和违纪调查权、建议处分权,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在各政法机关得到落实,具有权威性、实效性。

  (五)完善执法监督考评体系

  着重考评各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情况。建立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采取社会调查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各政法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明确执法监督重点

  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即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七)协调各方,整合监督力量

  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可以提请人大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检察职称。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予以查处。政法委还应充分组织和发动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对社会反映的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经查实后,通过媒体或其他正确途径予以曝光,扩大监督效果。

关键词:工作 执法 执法监督 政法 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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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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