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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作案,为何判刑轻重不同

2016-01-21 1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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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张一、戴云两人于2005年作案,在逃亡6年后被绳之以法,但所判之刑期却不同。

  今日,张一、戴云、杨阳三人闲谈,戴云说本村的张建家保管着信用社的现金,于是提议去抢钱,三人一拍即合。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三人于晚上潜入张建家,把他及其家人捆住,并持刀进行威胁。三人共从其家中抢得39000余元现金并平分了。杨阳先被抓获并已判刑,张一、戴云在外逃亡6年后,于近日被判刑。法院判处戴云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一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人非法所得各13000元均依法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钱财,构成抢劫罪。二人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但在这个案子中,戴云提供了被害人信息并带路,较张一起了主要作用,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青年勤劳动,钱财自己挣;犯罪早自首,逃亡不好受;法院很公正,切勿多担忧;犯错及时改,社会多包容。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关键词:作案 共同 判刑 法院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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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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