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这是一起四辆车连环相撞案,涉案人员有张飞、徐力、崔建明、韩鹏、贾京亮五人,但法院却只判处张飞一人有期徒刑,其他人均没有被判刑,是什么原因让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据悉,2015年1月19日,张飞驾驶着半挂车载着贾京亮,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着。8时许,路前方堵车他来不及刹车,与停在其前面的徐力、崔建明、韩鹏驾驶的三辆半挂车发生连环相撞,四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同车乘员贾京亮当场死亡,张飞受伤。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张飞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查,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飞在行驶过程中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不能及时刹车。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了张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崔建明、韩鹏、贾京亮无责任。可见,徐力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是有责任的,为何他没有被判刑呢? 在交通事故中,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并致三人以上死亡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崔建明、韩鹏、贾京亮无责任,自然不构成犯罪。徐力负次要责任,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不构成犯罪。张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张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法院判处了张飞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的不断修缮,运行的车辆越来越多,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严守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以防车毁人亡甚至犯罪的悲剧出现。 (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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