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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合理运用强制执行的同时,真正把“为民司法”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定期会议检查法。定期召开执行案件的例会,掌握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对超执限未结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凡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执结的,将案件予以公示,发出督办函,限期结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层层把关。对个人把握不准的案件,如主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均组成合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在证据搜集、把握、实体处理等方面做到准确、充分、合理。 二是实例教育法。在教育疏导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适时列举发生在当事人身边的一些较为熟悉的案例,与被执行人分析利害关系,促使被执行人明白拒不执行可能导致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司法拘留、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目的。 三是适当运用强制措施法。强制措施的运用,可以对某些恶意逃避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起到打击的作用,必要的强制措施是和谐执行的保障。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可以使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得到扭转,也使得大多数被执行人能够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寻求执行和解。 四是丰富执行措施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查清不放过;财产查清不依法采取措施不放过;采取措施后不依法处理不放过。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登记制度,对案件未执结的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采取说服教育、拘留、罚款等各种有效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既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又避免了矛盾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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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行 执行人 行人 措施 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