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不能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被侵权面临生存困境,为此怀安县人民法院启动“燕赵利剑-执行救助”专项行动,借助县委政法委支持,先后对8件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县级救助,筹集救助金、维稳金等款项36.7万余元。其中刘某为此次救助的对象之一,获得2.9万元救助资金。 刘某系河北省怀安左卫镇西房子村的一名以种地为生的农民。2016年3月28日下午7时30分许,原告刘某从左卫镇东房子村收水费后,在返回西房子村的途中,与唐某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西边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0天,且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皮肤挫伤。住院治疗期间,唐某为刘某先行垫付医疗费20500元。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起诉后,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49780.98元,扣除先行垫付的20500元,唐某应赔偿刘某29280.98元。判决生效执行中查明,唐某及其妻子,均是农民,唐某只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妻子无收入,无力赔偿。申请人刘某家中只有几亩地,妻子生病多次手术,花费无数,也无经济来源;家中有年迈多病卧床的母亲、子女需抚养。法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根据其受伤程度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2.9万元。 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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