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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2016-04-22 1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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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其中越级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范畴,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层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在解决涉法涉诉案件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化解自身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另一方面又要协助解决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施政过程中产生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但由于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年限跨度大、涉及面广、突发性强,致使解决难度大、耗费时间长,因而往往达不到群众满意,极易产生误解,导致重访、缠访、越级上访等恶性循环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深入的剖析,从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入手,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现出四个大的主要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量比例大。以柴沟堡镇为例,2015年共立信访案件95起296人,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5件,占信访立案总数近三成。到省访4件9人次、到市访8件23人次、进京非正常访13件18人次。信访群众大多数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治安案件、征地拆迁的受害一方或近亲属,信访诉求以催办案件、要求解决问题居多,希望通过上访引起公安机关领导的重视,促使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查处案件,惩治违法犯罪嫌疑人,并要求追偿有关损失;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介入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信访人在上访过程中,除要求破案、解决困难外,往往同时投诉办案单位及民警不积极作为、办事不力、处警不当、态度粗暴或违纪违法办案等行为。此外,由于当前对涉法涉诉案件尚没有权威、准确的定性,造成有相当一部分关于反映交通秩序、治安问题、户政管理等方面的信访案件未被视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但从广义上看,这些案件均涉及公安执法、行政管理范畴,并可能因多次信访而引发其它不稳定因素,因而应当纳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办理。

  (二)涉及人身伤害问题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占比例大。2015年怀安县局接访的123人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从引发原因上分析,刑事案件中事主受伤程度多为轻伤、重伤,而且当中有一部分是未破的“陈年积案”,交通事故逃逸案中多为重伤或死亡事故。这种特点在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中尤为明显。有的“陈年积案”至今一直未破,信访人多年来经常择机上访,每到敏感时期都要对其进行稳控。

  (三)停访息诉难,解决难度大。近年来,怀安县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相继组织开展了“大接访”、“民警大走访”等专项行动,并一直坚持“局长接访日”制度,建立了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同时局领导带头“变上访为下访”,用真心、真情做重点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有效解决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基本上杜绝了因涉法涉诉问题引起的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发生。2015年“一把手”接访28次,化解案件16起。虽然总体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从过程看,从局领导到相关责任民警,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要耐心忍受信访人的误解、谩骂甚至无理取闹。另一方面,不少信访案件虽然暂时停访息诉,但并不能说彻底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只能说是“治标”。个别信访人错误地认为,公安机关在政策范围内为其解决困难,满足其利益诉求是理想当然的,是公安机关理亏的表现,因而其利益诉求不断地滋长,不断提出不合理的、过高的要求,致使个别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反反复复,始终未能彻底停访息诉。

  (四)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规模大。随着县城主城区城市化进程和高铁、高速公路项目的推进,大型工程项目接二连三动工建设,当中难免涉及到征地、拆迁、环保等诸多问题,导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与大局利益发生激烈冲突,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被激发,大量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由此产生,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该类社会热点问题一旦形成,往往伴随着大量且持续的信访问题,而且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从源头上讲,该类信访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施政问题引发,并不涉及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必须协助政府做好处置工作,而在处置过程中又有可能引发警民冲突,造成矛盾转移,使公安机关成为信访人投诉的对象。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与社会治安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一是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90年代初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也日趋严峻,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却相对滞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规的修正、出台,到公安系统内部有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接处警规定、执法考评机制等的制订和施行,都是90年代中后期或近几年的事。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或正在完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造成对执法办案工作缺少严格的监督,进而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此外,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对于社会治安形势发展来说,始终具有滞后性,执法与被执法、管理与被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对尖锐的矛盾,只要存在执法工作,就难免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二是基层单位在理性、平和执法方面存在不足。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办案单位没有存在实体性、程序性错误,但民警执法态度生硬、执法方法简单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如群众到派出所报案或咨询、了解案件情况时,接待人员态度不好、工作不够耐心细致、解释不到位,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信心不足,使其产生越级上访念头。有的单位接案后没有及时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告知群众是否立案、是否已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问题,造成群众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反映问题。

  (二)打击违法犯罪的成效与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存在差距。近年来,在以为北京申冬奥、国庆大阅兵等活动以创造安定社会环境目标的推动下,经过持续开展严打整治行动,辖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已大为改观,但客观地讲,当前整个社会总体上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的大环境下,诱发案件的不良因素还比较多,而公安机关受警力、装备、经费、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破案率还有待提高,即使命案等暴力性案件,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破案。特别是一些发生在90年代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大,极有可能成为悬案。然而,对案件中受伤害过的群众来讲始终是刻骨铭心的事,其最关心的是公安机关何时破案,何时为其挽回、补偿损失的问题,只要案件一天未破,有的信访人就不会停止上访。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现状与群众的期望、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

  (三)信访工作现行体制与信访工作的高要求存在差距。

  一是信访部门的设置有待完善。目前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机构大多设在指挥中心(办公室),而不是设在监察部门。信访民警在接访后主要起的是转办、协调、催办作用,而不是督办、督察作用,个别基层单位因而未引起足够重视,执行力不够,造成部分信访案件未能及时办结。二是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对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预防和化解机制、督办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与日趋严峻的信访形势显然不相适应。

  (四)政务信息公开程度与公众期望享有的知情权存在差距。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综合素质较之以往大大提高,参政、议政意识、维权意识强烈,越来越多地要求对政务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客观上讲,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有所欠缺,信息公开程度与群众的期望值差距较大,以致一些对百姓民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市政工程项目、政策公布后,群众感觉过于突然,心理上难以接受,从而引发大量上访、闹事苗头和事件。

  三、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社会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公众法律、法治、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建设,从源头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建议将信访部门归入监察(督察)部门。目前县一级的公安信访部门并非独立编制的部门,只是区县局指挥中心属下的一个组别,虽然在协调做好全局信访维稳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预防信访案件发生,加强信访事项督办方面的职能作用受到很大的制约。目前大部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多数同时涉及信访人反映诉求、投诉检举等情况,无论是信访人反映诉求还是检举投诉,均属于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的内容,应由监察(督察)部门负责跟进。因此,将信访部门划入监察(督察)部门,一方面,可以减少信访事项受理、转办环节,另一方面,通过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促使基层执法单位努力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并及时跟进信访督办事项,提高办理时效性,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因执法、行政管理引发信访案件,也有利于信访案件尽早案结事了。

  (二)加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督办机制。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议原则上由监察(督察)部门负责跟进督办,根据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信访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实行限期办理制度,责令相关部门按时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二是建立健全信访案件责任倒查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案件,要对产生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倒查,对确实存在执法过错、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处理不当的,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依法处理。三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一票否决”机制。对一年内多次因为上述原因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单位,要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有关责任民警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参与评功评奖。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包案机制。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由局一级领导、责任单位领导亲自包案,并组织相关业务单位领导、骨干民警进行“会诊”,研究解决办法,制订解决方案。五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宣传机制。要加强与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的沟通联系,加大力度宣传信访法律法规,并适当、适时宣传报道违法上访典型案例,对要求过高、无理缠访、闹访,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而受到依法处理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曝光,促使全社会形成依法上访的共识。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推行的执法工作考评机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最大限度提高基层单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减少因执法不公、执法过错引发的信访案件。同时,在此基础上,要大力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贯穿于公安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善于用和谐思维化解矛盾,用和谐态度对待群众,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

  (四)加强打击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打防并举的严打整治方针,加强对突出治安问题、重点区域的整治,在努力减少案件发生的同时,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成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增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心。当前,要重点完善情报信息研判机制、重大案件侦破“四快”机制、追逃追赃工作机制,特别是注重一般案件的侦破工作,努力提高破案率。当前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对一般案件侦破工作不够重视,投入的人力、精力不足,破案率低,导致群众上访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要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就应当坚决纠正重大案、轻小案的办案方向。

  (五)加强各部门突出信访问题化解协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关系百姓民生的重大政策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询民意,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特别是受影响群体的承受能力,对可能因此引发的群体上访、闹事等情形做好风险评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对化解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自身职能,积极予以协助。二是加强各部门基层信访工作。完全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如何把信访案件、越级非正常上访案件数量减至最少。因此,建议由各级政法委、综治维稳等部门牵头,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奖惩制度,加强各综治部门基层信访工作,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提高基层信访部门案件办结率,使信访群众增强信心,减少越级上访。三是政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应当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建立共同化解突出信访问题工作机制。

关键词:信访 案件 工作 执法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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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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