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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涉法涉诉案件中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2016-02-28 1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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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各项社会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诉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集体、各个阶层之间会发生利益的碰撞,由此导致矛盾激发。为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各种矛盾冲突尤其会汇聚到法院,因此,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直接需要面对的涉法涉诉案件会处于一个比较高发的态势。

  一、涉法涉诉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归纳起来,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自身原因

  1、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风险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弱。很多当事人虽有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也起诉到法院,但是因观念落后,自身不积极举证,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导致举证困难,而法院诉讼讲究的是证据,当事人由于举证能力较弱而导致不能胜诉,其在诉讼时没有风险意识,片面的强调自身认定的事实,一旦司法裁决达不到自己的预期或执行不能,就会引发涉诉涉法案件。

  2、个别信访人动机不良,无理缠访。部分当事人只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故意制造事端,既不讲法,也不讲理,胡搅蛮缠,其上访目的是想通过上访给司法机关施压,意图影响法院判决。

  (二)办案机关的原因

  1、办案人员重视不够,初访接待不周、处理不当。有些办案人员不善于或者不愿意对来访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没耐心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态度不端正,稍不顺心就火冒三丈,以“愿上哪告就上哪告,愿找谁就找谁”的态度一推了之,结果把本不应该越级上访的案件“逼上梁山”。

  2、案件处理不公正、质量不高、执行不到位。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不公,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引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矛盾激化。少数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片面追求办案率、结案率,对当事人缺乏耐心,法言法语表达不清,制作法律文书质量差,对当事人正当要求不予理睬,使小事逐渐演变成大事,问题复杂,逐渐发展成越级上访。

  (三)体制原因

  1、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在有的经济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中,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当事人虽通过法律诉讼赢了官司,但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其在支付律师费用、交通费和垫付诉讼费用后,却未得到判决的有力执行,其权利也未得到真正的实现,而相应的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也未完全建立,于是当事人的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执法部门,因而到处上访、难以平息。

  2、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对违法信访行为和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行为的教育和依法打击处理的力度不够,而当事人通过上访却能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施加较大压力,甚至因此得到不正当利益,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使非正常上访更加频繁。

  二、有效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沟通,搞好执法队伍建设

  1、与党委、政府多家沟通,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着力化解涉法涉诉积案。一些信访案件特别是陈年积案,因多种因素,复杂而又敏感,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如果没有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仅靠政法部门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局面,全力推动“案结事了”和息诉罢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一是抓好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警司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监督,强化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内监督、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健全涉法涉诉体制机制,抓好落实

  1、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和建立公开答询制度。经过公开听证和复查,上访人未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机关可以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一些无理取闹,缠诉缠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关部门可以召开公开答询大会,邀请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参加,用法律和事实曝光信访人无理的诉求,公开事实,公布真相,让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进行道德与法律的评价。

  2、健全补偿救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体系。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一律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基金,对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由于生活困难引起的,要通过积极与民政部门对接好或拿出信访救助基金,妥善解决当事人后续实际困难和生活急需。

  3、建立涉法涉诉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信息进行梳理分类,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加强涉法信访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出现漏管失控,防止信访案件重复受理,多头汇报,提高办案效率。

  4、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大案件评查力度,确保案件有瑕疵或执法有误能及时发现,予以纠正。积极开展咨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庭审公开、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等项活动,大力推进阳光审判,提高执法公信力,杜绝不合格案件。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做到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

  (三)切实搞好源头治理工作

  1、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关键在源头。这个源头不是单一的,而是牵扯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绝大多数信访案件是当事人对这些环节中工作的不满而造成的。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

  2、重视和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要紧紧抓住初信初访这个“次源头”,在“控增量、减存量、提质量”上下功夫,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访阶段,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对新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和首办环节,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

  3、扎扎实实搞好案件矛盾排查,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每月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当月所受理审结的案件仔细梳理,认真排查,尤其在“两会”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的控访工作,更是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

  (四)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打击非正常访

  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闹事敛财的违法上访人,对查证为无理要求且影响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政法各机关要充分利用监控、记录等手段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坚决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一些案件当事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行政成本过于增加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要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促使信访群众依法依规信访,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关键词:案件 信访 当事 当事人 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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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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